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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控制框架公约》
时间: 2005/6/30 0:00:00        来源: 中国包装网        浏览量: 331428        字体选择:     

  《**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序言和38条正文组成。其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制品的包装和标签,**广告、促销和赞助,责任与赔偿,财政资源,履约报告等方面。

    《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在《公约》对其生效后3年内,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制品的包装、标签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等方式推销**制品;被禁止的措施包括使用“低烟碱”、“淡味”等使人产生某**制品比其他**制品危害小的印象的词语;**制品的每一单位包装等外部包装要带有国家卫生当局批准的健康警语,健康警语可采用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健康警语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以上,但不应少于30%。

    《公约》要求各缔约方根据其宪法和宪法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广泛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为此,每一缔约方应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等措施。当缔约方的宪法和宪法原则使之不能采取广泛禁止措施时,该缔约方应限制所有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缔约方应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其所采取的上述措施。

    作为*低要求,并根据其宪法和宪法原则,每一缔约方应做到:禁止所有虚假、误导及其他欺骗性方式的**广告、促销和赞助;要求所有**广告、促销和赞助,应带有健康警语或信息;5年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品或其他媒休上**禁止或限制**广告、促销和赞助;对于尚未采取广告禁止措施的国家,要求**业向政府披露用于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开支;禁止或限制**业对国际事件、活动和其参加者提供的赞助;限制采用鼓励公众购买**制品的直��或间接奖励手段。

    针对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公约》还规定各缔约方应合作发展消灭跨国广告的必要技术和其他手段;各缔约方应考虑制定一项广泛禁止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议定书。

    《公约》的“指导原则”部分简明规定:“各缔约方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与责任有关的问题是**综合控制的重要部分。”第19条就此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其核心内容为:“为**控制的目的,必要时,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其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适宜时进行赔偿。”

    《公约》规定,“**业”是指“**制造商、**制品批发商和进口商”。因此,责任者的范围限制在这三类主体。

    《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定期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其实施本公约情况的报告。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2年内提交**次报告,以后的报告频率由缔约方会议确定。缔约方会议应考虑做出行政和财政安排,协助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缔约方履行报告义务。

    《公约》对我国*具实质影响的条款之一是第19条“责任与赔偿”。此问题不仅涉及各国经济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各国的立法基础和司法体系。谈判中一些国家主张建立严格的国际机制,追究**业对吸烟引起健康损害的法律责任。然而责任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国际法上的难题,至今罕有成功运作的先例。比较务实的做法是将其交由各国国内法解决。

    在包装、标签方面,对我国**业影响*大的规定是:在《公约》对我国生效后3年内,**制品的每一单位包装等外部包装上的健康警语应占据主要可见部分,不少于30%的面积。目前,我国的**制品外部包装虽也印有健康警语,但没有规定面积大小。因此实施这条将会增加**制品外部包装的印刷成本。

    在广告、促销方面,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已对**制品的广告、促销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矛盾。同时,《公约》规定限制的重点是禁止跨国**广告,这对我国有效抑制跨国**公司无孔不人的宣传促销是有所裨益的。

    根据《公约》规定,我国政府应在《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定期提交履行公约情况的报告。这就要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将定期制定履约报告纳入控烟机制之中。

    《公约》还规定,缔约方会议应考虑做出行政和财政安排,协助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缔约方履行报告义务。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为完成履约报告,有权获得国际资助。

    《公约》的生效条件比较宽松,预计生效不需很长时间。生效以后将开始议定书的谈判。目前拟议中的议定书内容包括**制品的非法贸易、广告促销等。相对《公约》,议定书将规定更具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未来的议定书将可能对我国的公共卫生、**经济等产生更为实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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