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1)
时间: 2005/9/13 0:00:00 来源: 中国包装网 浏览量: 326877 字体选择: 大 中 小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市场准入的**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需氧或厌氧生物降解处理后得到的堆肥与土壤相关。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要轻言使用的包装材料可降解,欧共体对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规,在EN 13432 中引用了相关法规。
指令94/62/EC 附录A(规范性附录)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大元素含量的规定,并且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50%的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详见附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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