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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
时间: 2005/9/13 0:00:00        来源: 中国包装网        浏览量: 325383        字体选择:     

包标记规定:

通常标记即可.此外用信用证交易还要注明:信用证号码,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非信用证交易时注明发票的号码和日期,散装发运例外.在为印度尼西亚用“外汇货款”资助的政府项目供货时,要补充说明: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号码、信用证号码和银行名称。

商品生产国标记:

    零售货物包装的规定禁止在发往印度尼西亚的零售货物上--或是在商品上,或是在包装上,或是在广告材料上--有任何使消费者对真实的原生产地引起误解的货物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清楚牢固地标出货物的原产地。 

    用于海上运输的商品包装上不得出现广告标记。进港和搬运费无论大小按计件收费,因此,尽可能地使用大包装箱比较有利。通过邮局寄送样品时,样品的*大规格为:70×40×30厘米;*大重量为10公斤;*高值为100万卢比。液体不能邮寄。

    商品的标签*好是英文并注明原产地。印尼政府对食品、医药品的标签有特别规定,所有识别��记,信用证号码,装货期等要在包装上清楚地标出。贴在包裹和包装箱上的商标和标记必须同单据上的内容相符。但集装箱,散装和不能包装的商品除外,如化肥、大米、小麦、糖、盐和水泥等。

对使用干草和秸秆包装规定:

包装应考虑到整年都是潮湿气候以及在雨季外仍有大雨的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防水和防锈.此外还要考虑到在卸货和转运时常有损坏发生。

    样品规定:

    对于没有商业价值,或是价值低微,按目前规定不超过250美元的样品允许免税进口.对用于展示相似产品的样品,应由SGS机构出具"样品说明"的检验报告.另附上一份向商业部提交的声明,声明中要证明样品是作为非出售的物品。


信息来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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