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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起中国实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办法
时间: 2005/3/1 0:00:00        来源: 中国包装网        浏览量: 336615        字体选择:     

     2005年3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简称《征税办法》),与旧的海关征税办法相比,新法将更为注重程序性,增强了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其在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等方面,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长沙海关袁华介绍,原《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制定于1986年9月30日,经过近20年的发展,现在的时代特征与当时有很大不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大幅提高,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相关政策必须与世贸规则接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与此同时,我国于2001年对《海关法》作了修订,2003年对《关税条例》进行了修订。作为该两部法律法规的下位法,原《海关征税管理办法》不仅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且在规范层面与其上位法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新的《征税办法》是在这两上背景下出台的。新《征税办法》不是在原《征税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是依据现行的《海关法》和《关税条例》重新制定,因而在体例及内容上与原《办法》均有较大不同。

  从立法特征来讲看,新《征税办法》更为注重程序性规定。主要是将《海关法》与《关税条例》中没有明确、较为笼统的操作程序细化,从而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与此同时,依据《海关法》与《关税条例》,新《征税办法》在实体性规范方面也有很多新的规定,增加了涉及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些新规定。从效力来看,原《征税办法》是以海关总署文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而新的《征税办法》是以海关总署令���布的行政规章。

  海关人员提醒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征税办法》是《海关法》与《关税条例》的下位法,是对其上位法的细化与具体化,多为对操作程序的具体规定,对海关与纳税义务人在时限方面的要求有较多规定。因而,纳税义务人应充分重视《征税办法》中规定的各种期限,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逾期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对需办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否则即便符合减免税条件,也将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另外,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应注意保全好有关单证,单证是企业办理报送及其他各项事务的条件或证明。当事人的很多权益都需要相关单证才能得到实现。因而,当事人的合同、发票、报关单、支付凭证等单证应当注意保存。
(中国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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