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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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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条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 包装袋外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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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指    标

划痕、气泡、穿孔、破裂

不允许

晶点、僵块 2mm

         <2mm分散度

不允许

≤5个/10×10cm2

杂质             0.6mm

         <0.6mm分散度

不允许

≤2个/10×1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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