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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改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某些规定
时间: 2005/6/18 0:00:00        来源: 中国包装网        浏览量: 329816        字体选择:     

  据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的中国WTO/SPS通报咨询中心消息,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3月2日发布了一项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补充通报,对已被采纳的欧盟委员会2004年10月5日第2004/102/EC号指令《关于木质包装材料和垫料的去皮规定》进行了修改。

    通报指出,关于木质包装材料和垫料的去皮规定,已于2003年11月10日在G/SPS/N/EEC/221通报的草案中公布。根据阿根廷、贝拉鲁斯、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秘鲁、菲律宾、美国和新加坡等国家发来的评议,欧委会作出女口下修改:

    标识:对于2005年2月28日前生产、修理、循环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不适用ISPMl5附件Ⅱ规定的标志。   

    垫料:2007年12月31日前,垫料可用无有害生物和活有害生物迹象的无皮木材制成。

    另外,特别通报《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去皮规定》将推迟到2006年3月1日实施。   

    2005年3月1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1PPC)制定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已正式实施。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可并执行这一新的标准,只是在个别细则上与原国际准则有所不同。欧盟的这一修改对于我国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和使用木质包装的对欧出口企业是个利好消息,为我国应对新标准提供了缓冲余地,因此提醒国内相关企业密切关注这一变化。    (李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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