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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有新规定
时间: 2005/12/12 0:00:00        来源: 中国包装网        浏览量: 322820        字体选择: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发布2005年第11号、32号公告,我国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新规定要求,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实施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

    据了解,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不大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不包括在内。

    新规定明确,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检疫。对未报检的,将依法进行处罚。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32号公告还明确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要求。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也适用本规定。

 

信息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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